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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的基本條件: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報企業需要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2、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包含了批發經營和零售經營,其辦理所需要的材料也不相同,如下所示:
A、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 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A、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三、審批程序
1. 申請人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文廣新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5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 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初步的審查后,送有關業務科室辦理;
3. 業務科室審核書面材料并勘察現場后,出具承辦意見,送分管局長審查決定;對重大或情況復雜的許可,需局領導集體討論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審批期限延長十個工作日;
4.許可審批全部完結后,通知申請人到局政務中心窗口領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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